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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离婚了,继父母给继子女花费的费用能要求返回吗?今天(12月18日),记者从句容法院了解到,该院刚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
年7月份,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曹某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好转,还是要求离婚。
刘某则表示离婚可以,但条件是曹某需返还为其购买金饰的彩礼钱和给继女上中专的学费。双方依旧争议不下,难以达成统一的意见。无奈之下,曹某第二次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均系再婚。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同年7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结婚期间,被告给了原告元购买金饰。为上学,被告给了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女儿上中专的学费元。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年6月14日,在某镇集市上,被告要求原告回到句容市某住所,原告推托有事不回,双方在言语上发生肢体冲突并报警。此后,原告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一直分居。
年7月份,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年5月份,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年9月份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以来,双方关系未有缓和好转。原告从年6月份离开被告后,一直居住在娘家,未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予准许。
关于原告是否需要返还被告购买金饰的元的问题,被告在结婚期间,给付原告财物购买金饰,属于彩礼性质,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行为,现条件已经成就,也就说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故被告要求返还购买金饰元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而原、被告结婚后,原告的女儿因母亲改嫁而随双方共同生活,原告与前夫所生女儿和被告之间形成继父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父母对子女之间存在抚养义务,故继父母对继子女亦存在抚养义务,继父母为抚养继子女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不能因继父母离婚而要求返还。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学费元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编辑/高若婷)
来源:荔枝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