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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镇江人,这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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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光明网」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

作为社会的一份子

我们更应该积极响应政府号召

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有些行为千万不可取,否则......

镇江人,警方提醒!

这四类行为违法,绝不允许!

快和小编一起来看

7月31日,镇江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市公安局出动警力余人对辖区余家聚集性、密闭性公众文化娱乐场所予以劝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时段,公安机关提醒,对于故意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未按规定及时向社区报告、不执行防疫措施,散布疫情谣言等等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文化娱乐场所巡查

市民可打这些电话举报

公安机关将在关停期间加强对辖区内公众聚集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巡查工作。同时,欢迎各界群众对公众聚集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监督,市民群众如发现未及时关停、违规经营的,可及时拨打疫情防控有关电话或投诉举报。

各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机构联系丹阳市86572、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日间)(夜间)、镇江高新区。

四类违法行为

隐瞒旅居史、接触史行为

对于故意隐瞒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未按规定及时向社区报告、不执行隔离观察措施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时段,仍然面临疫情境外输入和境内反弹双重风险。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境外行程、接触史、旅居史,或者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散布疫情谣言

对于恶意编造并传播谣言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时段,我们更要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于恶意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疫情检测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政府防疫工作要求和防疫工作人员教育、劝导,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务,对一定范围内政府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等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公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通告》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如公民不配合防疫工作,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犯罪的,则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经营场所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对于相关场所负责人在民警已提前登门劝说情形下,无视人群交叉感染风险,采取继续经营的方式拒不执行人民政府通告中相关措施要求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7月31日,镇江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要求暂停娱乐、洗浴、按摩、室内宗教、文化体育场所等人员密集、密闭场所营业。公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通告》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积极配合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镇江人,这四类违法行为千万不可取!

赶紧提醒身边人!

让我们共同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

一起做遵纪守法的好市民!

来源:平安镇江、京江晚报(胡冰心仇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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