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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提高句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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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了

关于修订

《句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拟修订《句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现将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年3月26日。

(一)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联系方式:句容市住建局拆迁安置服务中心法规科,联系、电子邮件:

qq.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被评估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章?征收补偿

第二十六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附属物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安置的,在房屋价值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该补偿价值的15%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共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共同书面推选代表或者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对于按协议租金租赁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对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房屋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的房屋仍由原代管人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三十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仅有征收范围内一处住房,其房屋价值补偿(不含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低于本市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最低标准给予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拟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先将其住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购买国家设计规范最小户型面积经济适用房。

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然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保障。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人之前;同为被征收人的,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三十三条??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评估价格乘以剩余年限率计算补偿,评估价格为房屋重置价格加上装饰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剩余年限率按照剩余年限除以批准年限计算。

第三十四条??因征收房屋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第三十五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下列办法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付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其过渡期付给临时安置费。过渡期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至通知交付安置房之日止。调换房为多层的,临时安置一般不超过24个月。调换房为高层的,临时安置一般不超过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载明的过渡期限安置的,从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六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七条??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登记证件;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年7月1日前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将非经营性用房用于经营,在征收时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二条??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交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转交原发证机关进行注销或变更。

第四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因房屋征收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等相关信息资料的,国土、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考核。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被征收人所购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契税,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契税征收部门核减;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的契税,由被征收人缴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九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征收中涉及*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有关部门不得强制拆迁。

素材来源/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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