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论坛

首页 » 问答 » 介绍 » 精装修房无法用电房主起诉获赔8万余元
TUhjnbcbe - 2023/9/15 19:45:00
治疗白癜风哪里专业 http://www.xxzywj.com/m/

本文转自:金山网

金山网讯高高兴兴购置的精装修房,本想拎包入住;可收房验收时却发现虽有插座,但房屋电线损坏、不能正常通电。本以为开发商一星期就能修好,不承想等了一年才接到开发商维修完毕的通知。经法院妥善调解,最终开发商赔偿房主损失8万余元。

据介绍,年12月,市民罗某与某房产公司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余平方米,总金额余万元。年6月,罗某办理收房手续时对房屋进行查验,发现房屋电线损坏,无法正常用电,并将情况告知房产公司客服人员。此后,房产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并于年11月通知原告收房。但双方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罗某表示,根据当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开发商迟延一年才交房,且多次交涉无果,便至句容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从约定交房至实际维修完毕的迟延交房损失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因案涉电线问题已于年11月维修完成,且罗某亦在现场进行了拍照确认,故认定年11月为案涉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罗某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开发商办理交接手续。这样,对于罗某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应依法计算至年11月,即5万余元。

判决后,罗某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开发商同意赔偿罗某8万余元,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

法官释法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1
查看完整版本: 精装修房无法用电房主起诉获赔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