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为帮助广大市民了解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现收集整理以下典型案例。请大家积极配合、积极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案例一
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引发疫情传播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与其亲属租住在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私自开办“小饭桌”,为周边村镇的中小学生提供接送上下学及午餐、看管等经营服务。年12月底,当地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疫情中风险地区,政府按照上级要求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村民非必要不前往人员聚集地区和场所,有发热症状需报告村委会。年1月,王某及其妻子马某先后出现发热等症状。二人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村委会报告,自行到药店、诊所购药、输液,王某还出入市场、饭店、政务大厅等多处公共场所。不久,王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在对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排查过程中,王某隐瞒家中开办“小饭桌”、此前自行就医及与他人聚集等信息。王某密切接触者共计人,其中5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4人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王某在当地出现多起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仍实施多种妨碍疫情防控行为,在确诊后仍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导致疾控部门未能第一时间对相关人员进行排查、隔离,情节恶劣,据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
张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隔离时外出造成疫情传播严重风险
基本情况
张某某因到访过涉疫风险点位,疾控部门于年7月22日通知其居家隔离。张某某在明知相关防疫要求情况下,仍外出购物、理发、买药、装修房屋、就餐、洗车。7月31日,张某某确诊,导致人被临时管控。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发传播严重风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心存侥幸心理,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有违疫情管控政策的情况下,多次进入公共场所,大多属于非必要出行,且有跨行政区出行轨迹,人为增加疫情扩散风险,破坏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引起公众的愤慨和恐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详见案例一的法条指引)
案例三
杨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药店经营者未对顾客扫码测温,且未对感冒退热类购药进行实名登记,造成疫情传播严重风险
基本情况
年10月17日至18日,杨某在担任北京某药店代理店长期间,违反新冠疫情防疫规定,对前来购药的刘某、陈某等人未进行扫码、测温、登记,且未在感冒退热类购药实名登记信息平台上对二人购买的连花清瘟颗粒1盒、三九蒲地蓝消炎片1盒及头孢克肟分散片1盒进行登记。后刘某、陈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并涉及密接上百人(其中转阳性6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疫情传播严重风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据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详见案例一的法条指引)
案例四
闫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规擅自接诊、收治发热患者,引起疫情传播严重风险
基本情况
被告人闫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担任院长职务。年12月,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医院医护人员在接诊处诊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预检分诊”、“一患一消杀”等防控措施,擅自收治发热患者尹某某,后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后续在沈阳确诊新冠肺炎患者共计37人,其中有27名医院存在直接或间接交集,医院的第一密切接触者,其中人被医学隔离观察,外地关联人员16人,具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风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具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风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闫某某经电话传唤及时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详见案例一的法条指引)
案例五
潘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编造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基本情况
年8月3日晚,被告人潘某为恐吓群友,在江苏省句容市编造“王某,男,22岁,镇江市润州区人,年8月2日晚上7点半于润州区光明新村小区出发至溧水周家山,途经句容市梅花小区拜访亲友(8:30),紧接来到帕提亚广场中心露天小吃摊(9:00-11:00),次日到溧水检查核酸检测两人均为阳性,已被隔离,若有与上述时间地点相符的群众,请积极自我居家医院取得联系”的虚假新冠疫情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制作成视频后发送至一个46人的QQ群。后该虚假信息被迅速传播扩散至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