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句容市委、市政府发布了《句容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重磅!或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等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业就业,不用担心无房可住!租房、购房还有补贴!
当时文件的发布恰逢句容楼市限购政策实施中,外界解读此政策的实施是带给外地购房者,尤其是本科以上人才的利好,为特定群体购房打开了一扇窗口。10月18日,句容市委组织部发布《句容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细则的出台,意味着政策的实施正式从纸面走上台面。
句容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根据《句容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实施人才安居工程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并独立纳税的企业、市级及以下机关、市属及以下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在职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准入条件
第四条(安居方式)人才安居方式分为三种:
租赁式人才公寓:指本市专门筹建的人才公寓,专项供给人才租赁的政策性周转住房。
租房补贴:指人才租住市场房源时,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
购房补贴:指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时,市财政、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
第五条(安居对象)人才分类目录为4个层次,分别是:(1)国家级领*人才;(2)省级领*人才;(3)市县级领*人才;(4)其他高层次人才(分别用A、B、C、D来指代)。具体分类标准见《句容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第六条(准入条件)申请对象除符合人才分类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租赁式人才公寓的申请对象为:A类、B类、C类人才和全职引进的D类人才。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引进合同,属创业人员(企业法人代表或第一大股东及持股30%以上)的,应持有本市营业执照;②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句容市无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全职引进的申请人须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二)租房补贴的申请对象为:3年内新引进的所有A类、B类和全职型C类、D类人才。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引进合同,属创业人员(企业法人代表或第一大股东及持股30%以上)的,应持有本市营业执照;②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句容市无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全职引进的申请人须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三)购房补贴的申请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全职引进的创新型或对经济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创业型的A类、B类、C类人才。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所购住房应为本市购买的首套住房;②应在用人单位工作3年(含)以上或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含)以上,属创业人员(企业法人代表或第一大股东及持股30%以上)的,应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2年(含)以上每年不低于50万元完税证明;③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3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且不同时享受其他人才安居政策。
第三章安居申请
第七条(申请时间)购房补贴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具体启动时间由市人社局以发布受理公告的形式明确;租赁式人才公寓申请根据房源筹集情况不定期组织实施,相关镇(街道、园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人才引进情况适时启动申请工作;租房补贴申请由各镇(街道、园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受理。
第八条(申请审核程序)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句容市人才安居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以受理公告为准),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件。
2.符合人才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配偶在句容市的房产状况证明。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聘用劳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股权证明。
5.申请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属创业人员的,提供完税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
(二)资格初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后,自行审核查验,其他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后提交镇级人才办,用人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资格复审。
镇级租房补贴和租赁式人才公寓材料由镇级人才办进行资格复审并核定名单,市级租房补贴和租赁式人才公寓由人才所在机关事业单位核定名单,报市人才办备案。
购房补贴由镇级人才办进行资格复审后提交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镇级人才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通知限期补正,期限届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结束后形成候选人员名单,报市人才办,最终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名单。
(四)资格公示。市人才办在句容先锋网、句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资格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最终名单。
第九条(重复限制)本细则明确的安居方式不能同时享受,允许先租后购。已享受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且政策享受期满的,不可重复享受本细则人才安居政策;仍在政策享受期内的,租赁式人才公寓和租房补贴可按照本细则调整。
第四章租赁式人才公寓及租房补贴管理
第十条(人才公寓)镇级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申请、租金收缴、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安居主要由所在单位内部解决,单位房源不足可申请市人才公寓,各单位安居政策标准超出《意见》部分经费由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公寓标准)具体公寓大小主要根据人才公寓建筑面积情况定,向各类不同人才提供不同面积的租赁房。A类、B类人才不设租赁最长期限,C类、D类一般租赁期限为5年。A类、B类免租金,C类、D类按同时期评估价的20%左右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租赁式人才公寓由人才、用人单位和镇级人才办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人才公寓,由人才、用人单位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三条(租房补贴)人才领取租房补贴,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补贴款按年计算,由人才所在镇(街道、园区)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于次年直接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
第五章购房补贴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补贴限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购买住房后,在取得正式购房合同并网签备案后方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签订补贴协议)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凭正式购房合同,会同用人单位与市人才办签订购房补贴三方协议。
第十六条(房源信息备案)人才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交三方协议,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产权登记附记栏中注明享受政府人才购房补贴及金额。该注明内容未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未变更前,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不能以买卖、赠与、抵押等方式转让该住房。
第十七条(补贴发放)人才持购房补贴三方协议和登记好的房屋所有权证等到市人才办领取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实行年审制度,分5年发放,每年按20%比例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上市交易)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住房须满8年后才能转让,以产权登记日期为依据,满8年后,由人才提出申请,按照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申报审核后,最终由市人才办出具意见,人才方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撤销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内容。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工作关系离开本市用人单位的,停止继续发放购房补贴。未达到年限申请撤销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内容的,应返还已享受购房补贴,由市人才办出具购房补贴款项已收回的凭证,人才凭该凭证方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撤销附记栏中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年审制度)发放或续发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租赁式人才公寓由人才本人通过用人单位向镇级人才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材料主要包括:人才在岗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相应的证明等材料。租房补贴、租赁式人才公寓由镇级人才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审核后,符合续住公寓或续发补贴资格的,继续发放补贴。购房补贴由镇级人才办向市人社局、市人才办提交审核材料,终审通过后,给予续发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主动申报)人才在享受安居政策期间,在岗情况、婚姻情况、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应通过用人单位主动向镇级人才办、市人社局申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退出租赁式人才公寓或停发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停发及收回购房补贴情形)享受购房补贴的安居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购房补贴将停止发放:
(一)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享受购房补贴的,婚后停止发放享受标准低的一方的购房补贴;
(二)查实享受购房补贴的安居对象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或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的;
(三)其他应停止发放购房补贴的情形。
属上述第(二)种情形的,市人才办撤销该安居对象享受购房补贴的资格,安居对象个人应退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用人单位负责在6个月内追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如在规定时间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再由其向安居对象追回。
第二十二条(退出租赁式人才公寓、租房补贴情形)安居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才办取消其保障资格,享受租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房补贴;享受租赁式人才公寓的收回住房: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租赁式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1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三)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擅自将人才公寓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六)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七)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处罚措施)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本细则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应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或不如实上报人才变动情况、协助追缴不力的,取消企业人才安居申请资格,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联合发文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市以往有关人才安居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发布日期: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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